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64號
SCDV,102,重訴,64,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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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詹宴欽即詹吳月英之繼承人  
原   告 詹政湧即詹吳月英之繼承人
原   告 詹政煌即詹吳月英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原   告 詹政鑫即詹吳月英之繼承人  
被   告 詹宴明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政鑫為原告詹吳月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詹吳月英於民國103 年2 月1 日死亡,訴訟程序當 然停止,查本件原告詹吳月英之法定繼承人為詹宴欽、詹政 鑫、詹政湧詹政煌及被告,有原告所提詹吳月英之繼承系 統表、死亡證明書在卷為憑,自應由繼承人詹宴欽詹政鑫詹政湧詹政煌承受原告詹吳月英之地位,惟除詹宴欽詹政湧詹政煌於103 年3 月4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外,詹 政鑫及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自得依職權命原告 詹政鑫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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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