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彭玉雲
訴訟代理人 彭國峯
原 告 彭玉堂
彭玉皓
彭玉銘
林桂蓉
彭玉麟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玉舉
原 告 彭永洸(彭玉潭之承受訴訟人)
彭永權
被 告 彭鵬元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巫佳錹
複代理人 常家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