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8號
SCDV,102,訴,178,2014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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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嚴天龍
      魏文章
      徐保焜
      吳道仁
      陳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智賢劉永光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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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