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嚴天龍
魏文章
徐保焜
吳道仁
陳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智賢、劉永光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