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張維宏即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
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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