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198號
SCDV,102,監宣,198,201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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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吳貳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茂月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吳茂月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 民國103 年1 月1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影本)、個人除 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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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