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9號
SCDV,102,司執消債更,19,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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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姜文治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洪千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王秋翔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古兆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 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21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 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 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⑴債 務人清償債務成數僅10.11%,清償成數過低。債務人年僅48 歲,距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尚得工作17年 ,足認其具備相當之工作能力,而得以其未來之勞務所得清 償債務。⑵債務人稱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8,000元,有無 證明文件?債務人有無加班費、年終獎金、績效獎金、或員 工福利金等?均應列入所得。⑶債務人倘有其他商業保險, 應陳報其保單價值,並將解約金列入更生方案清償。⑷債務 人所陳報之扶養費及生活支出過高,應予限縮。⑸債務人每 月收入28,000元,每月支出22,000元,其所提出之每月清償 金額,應無履行之可能。⑹債務人贈與其配偶之新竹縣關西 鎮○○段000地號等4筆土地,業經法院判決撤銷贈與在案, 債務人應將此4筆土地之價值列入更生方案計算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任職於鴻銓工程行擔任雜工之工作,確有薪資所 得等固定收入乙事,有鴻銓工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袋 在卷足憑:
(一)債務人每月薪資為28,000元,並無加班費、三節獎金或其 他固定津貼等收入,有薪資袋及鴻銓工程行103年2月21日 函附卷可稽。此外債務人亦於本院103年1月28日調查程序



時陳述,伊名下並無商業保險亦無申請社會救助等語。惟 債務人前將所有坐落新竹縣關西鎮錦山段318、319、334- 46、334-47地號等4 筆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贈與其 配偶,經本院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56號判決撤銷贈與確定 之事實,業由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故系爭土 地應屬債務人所有之財產,而依債務人提出之系爭土地最 新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共計 365,110 元,應計入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內,亦即每期應多清償5, 071元(365,110÷72期=5,07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債務人陳報其更生履行期間每月之伙食費為5,000 元、交 通費為2,200元、醫療費為300元,其他雜支為2,500 元, 總計其個人生活費用為10,000元,較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 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為低。又債務 人尚有姜智揚(83年4月7 日生)、姜智修(84年3月17日生) 、姜智偉(87年7月29 日生)等三名未成年子女待扶養,有 戶籍謄本為憑,倘依上開主計處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計算 ,債務人與其配偶分擔扶養費之結果,每月應負擔15,366 元(10,244×3÷2=15,366)之扶養費用,而債務人之更生 方案僅列計12,000 元(每位子女4,000元)之扶養費,並無 超過。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土地應列計於債務 人之財產中,已如前述,故債務人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 此部分債務人每期應清償5,071 元。而債務人每月可處分 所得28,000元,扣除每月支出10,000元及扶養費用12,000 元後,剩餘6,000元,債務人願每期清償9,964元【(5,071 +6,000)×0.9=9,96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上述 規定,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債務人之長子姜智揚預 計於105年6月(約更生方案履行期第28期)大學畢業,債務 人免除其扶養義務,此時債務人每期可多清償3,600元(4, 000×0.9=3,600),故自第28 期開始債務人每期清償13, 564元(9,964+3,600=13,564,本件債務人願提早1期,即 第27 期開始,每期清償13,564元);債務人之次子姜智修 預計於106年6月(約更生方案履行期第40期)大學畢業,債 務人免除其扶養義務,此時債務人每期可再多清償 3,600 元(4,000×0.9=3,600),故自第40 期開始債務人每期清 償17,164元(13,564+3,600=17,164),至6年72 期全部履



行完畢為止。再者,債務人為保證確實履行更生方案,特 提供保證人姜憲明一名,有保證人姜憲明出具之同意書在 卷可稽,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高於聲請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其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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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