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7號
SCDV,100,重訴,77,2014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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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飛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蕭芳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
重訴字第7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0,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03,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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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