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林右延
林洪騰
林秋梅
林秋榮
林依亭
被 告 羅玉純
邱達雄
王佩玲
新竹縣關西鎮公所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發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羅玉純被訴本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03號公共
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