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9號
SCDM,103,審交附民,9,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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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林右延
      林洪騰
      林秋梅
      林秋榮
      林依亭
被   告 羅玉純
      邱達雄
      王佩玲
      新竹縣關西鎮公所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發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羅玉純被訴本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03號公共
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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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