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 年度竹簡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小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6024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327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黃小珒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小珒明知近年來詐騙歪風猖狂,詐騙集團多利 用他人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俗稱人頭帳戶),誘使被害 人將現金轉入該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後,再層層轉領以逃 避追緝,亦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 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見他人向其收購金融機構帳 戶之提款卡及可語音查詢個人存款帳戶之密碼者,目的及手 段詭異,應有持帳戶等相關物件,供己詐騙他人錢財之意圖 ,故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詐 騙集團使用之犯罪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 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4 月26日下午5 時許,在新竹縣竹東 鎮○○路0 段000 號之住商不動產營業所內,將其所申辦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渣打銀行竹東分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橫山郵局 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帳戶(下稱橫山郵局帳戶 )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以交予不知情之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物流)貨 運人員轉送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新竹物流臺中營 業所之方式,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小姐」 之詐騙集團成員(下稱「林小姐」)。嗣「林小姐」及該詐 騙集團成員於取得黃小珒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以附表一所 示手法,詐騙蔡佩靜、王李雲英、潘郁文、林靜怡,使其等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轉帳 至黃小珒上開渣打銀行竹東分行、橫山郵局及國泰世華永和 分行銀行帳戶內。嗣因蔡佩靜、王李雲英、潘郁文、林靜怡 察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蔡佩靜、王李雲英、林靜怡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報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審理。
三、證據:
(一)被告黃小珒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 自白(見102 年度偵字第6024號偵查卷第9 至12、42至44 頁,本院卷第16、17頁)。
(二)告訴人王李雲英於警詢時之指訴(見上偵查卷第15、16頁 )。
(三)被害人潘郁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上偵查卷第60頁)。(四)告訴人林靜怡於警詢時之指訴(見上偵查卷第74至77頁) 。
(五)告訴人蔡佩靜於警詢時之指訴(見上偵查卷第91、92頁) 。
(六)告訴人王李雲英提供之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代傳票)影 本1 紙(見上偵查卷第17頁)。
(七)被害人潘郁文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 (見上偵查卷第67頁)。
(八)告訴人林靜怡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 (見上偵查卷第88頁)。
(九)告訴人蔡佩靜提供之郵局存簿儲金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大 眾銀行-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查詢 、台新個人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 份、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紙(見上偵查卷第97至99頁)。(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102 年6 月6 日 渣打商銀SCB 竹東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帳卡資料查 詢(見上偵查卷第23至28頁)。
(十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9 月13日儲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查卷 第49至52頁)。
(十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102 年9 月11日(102 )國 世永和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資料(見上偵查卷第53至56頁)。
(十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 分局鶯歌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防制 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
聯防防制通報單各1 份(見上偵查卷第32、63至66、69 、78至86、90、93至96、100 頁)。(十四)綜上,本案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88年度臺 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 犯。經查被告黃小珒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使不 法集團向被害人、告訴人等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被告上 開帳戶為轉帳工具,致被害人轉帳至被告帳戶內,而遂行 詐欺取財之犯行,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而對該實施詐騙之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詐 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又被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行,為幫 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上開渣打銀行竹東分行帳戶、橫 山郵局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資料,為單純之一幫助行為,其幫助犯罪集團分別 詐取被害人、告訴人等人之財物,應屬一次幫助詐欺行為 而同時侵害數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僅成立1 次幫助犯罪行為。(二)量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所提供之相關金融帳戶將遭人供做 詐欺取財之工具,竟任將其所有之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交付 予不法份子使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 詐財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降低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 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實應非難,惟念其於本院 訊問時尚能坦認犯行,且其已與告訴人王李雲英、蔡佩靜 等人達成和解,有本院102 年11月21日和解筆錄1 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足見其已知悛悔,犯後態度尚 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參以被告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併予宣告緩刑2年。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 │詐騙方式及匯款金額(新臺幣) │
├──┼────┼───────────────────┤
│1 │蔡佩靜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PCHOME拍賣網站│
│ │ │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4 月27│
│ │ │日下午6 時1分許,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
│ │ │號撥打予蔡佩靜,佯稱其先前以信用卡購物│
│ │ │時,因服務人員疏失多刷一筆7000多元款項│
│ │ │,需由銀行人員解除,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
│ │ │詳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劉專員」之詐騙集團│
│ │ │成員於同日某時許,以電話號碼+000000000│
│ │ │0 號撥打予蔡佩靜佯稱需依其指示操作提款│
│ │ │機以解除款項,致蔡佩靜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 │ │,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持己│
│ │ │有之郵局、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前往位於│
│ │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文山景│
│ │ │美郵局及鄰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以操作│
│ │ │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將其帳戶內如附表二編│
│ │ │號1 至3 所示之金額轉帳至被告之橫山郵局│
│ │ │、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復該「國│
│ │ │泰世華銀行劉專員」之詐騙集團成員再佯稱│
│ │ │系統出錯無法退還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自│
│ │ │動櫃員機,致蔡佩靜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分│
│ │ │別於附表二編號4 至8 所示之時間,持己有│
│ │ │之郵局、國泰世華銀行、大眾銀行、台新銀│
│ │ │行提款卡,前往郵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台新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以操作自動│
│ │ │櫃員機之方式,將其帳戶內如附表二編號1 │
│ │ │至3 所示之金額轉帳至被告之橫山郵局、國│
│ │ │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嗣經蔡佩靜於│
│ │ │102 年5 月4 日查覺劉專員答覆內容有異,│
│ │ │上網查詢後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 │。 │
├──┼────┼───────────────────┤
│2 │王李雲英│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
│ │ │年4 月25日上午8 時許,以不詳之電話號碼│
│ │ │撥打予王李雲英,佯稱係其表嫂而急需用錢│
│ │ │週轉,致王李雲英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前往│
│ │ │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之永豐商業│
│ │ │銀行龍江分行,以臨櫃匯款之方式,於102 │
│ │ │年4 月29日中午12時38分許,匯款至被告渣│
│ │ │打銀行竹東分行帳戶內。嗣經王李雲英於 │
│ │ │102 年5 月3 日下午3 時30分許致電其表嫂│
│ │ │,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
│3 │潘郁文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露天拍賣賣家」│
│ │ │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4 月30日下午5時 │
│ │ │許,以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 │ │撥打予潘郁文,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時誤設│
│ │ │為分期付款,需依其指示重新設定以取消分│
│ │ │期扣款,致潘郁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持己│
│ │ │有之彰化銀行提款卡,前往位於高雄市苓雅│
│ │ │區成功一路134 號之苓雅郵局,以操作自動│
│ │ │櫃員機之方式,將其彰化銀行帳戶內之19,7│
│ │ │49元轉帳至被告之渣打銀行竹東分行帳戶內│
│ │ │。 │
├──┼────┼───────────────────┤
│4 │林靜怡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PCHOME拍賣服務│
│ │ │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4 月30日下│
│ │ │午7 時16分許,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
│ │ │撥打予林靜怡,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時,業│
│ │ │務人員誤設為分期付款,將由信用卡公司人│
│ │ │員指示其取消扣款,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自稱「永豐銀行信用卡服務人員」之詐騙集│
│ │ │團成員於同日下午7 時28分許,以電話號碼│
│ │ │+0000000000 號撥打予林靜怡佯稱需依其指│
│ │ │示重新設定以取消分期扣款,致林靜怡信以│
│ │ │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 時32分許,持│
│ │ │己有之鶯歌區農會提款卡,前往位於新北市│
│ │ │鶯歌區中正一路47號之郵局,以操作自動櫃│
│ │ │員機之方式,將鶯歌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
│ │ │5100號帳戶內之15,015元轉帳至被告之國泰│
│ │ │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 │
└──┴────┴───────────────────┘
附表二:
┌──┬───────┬──────────┬────┬──────┐
│編號│轉帳時間 │轉出帳戶 │轉帳金額│轉入帳戶 │
├──┼───────┼──────────┼────┼──────┤
│1 │102年4月29日 │中華郵政大寮中庄郵局│30,000元│橫山郵局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2 │102 年4 月29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2135│29,950元│國泰世華銀行│
│ │晚間7 時54分許│00000000號 │ │ │
├──┼───────┼──────────┼────┼──────┤
│3 │102 年4 月29日│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29,965元│國泰世華銀行│
│ │晚間8 時31分許│4618號 │ │ │
├──┼───────┼──────────┼────┼──────┤
│4 │102年4月29日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30,000元│橫山郵局 │
│ │ │079976號 │ │ │
├──┼───────┼──────────┼────┼──────┤
│5 │102年4月29日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30,000元│橫山郵局 │
│ │ │079976號 │ │ │
├──┼───────┼──────────┼────┼──────┤
│6 │102年4月30日 │中華郵政大寮中庄郵局│29,150元│橫山郵局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7 │102年4月30日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2135│30,000元│國泰世華銀行│
│ │ │00000000號 │ │ │
├──┼───────┼──────────┼────┼──────┤
│8 │102年4月30日 │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30,000元│橫山郵局 │
│ │ │461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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