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3號
PCDV,98,重訴,13,2014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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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朱志強
      朱志剛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顏碧雲
      徐賢修
      徐澤修
      徐振修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添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徐振修之原法定代理人柯桂英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死亡,由與其同住之姊姊即被告徐中玉依民法第109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當然即為其法定監護人,有所提出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親聲字第222 號民事裁定乙份在 卷可佐,是依法即應逕列徐中玉為被告徐振修之法定代理人 ,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因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 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情形,自應予以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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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