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70號
PCDV,103,除,170,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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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傅信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7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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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0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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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71~000115 │45,000│ │
├──┼───────────┼──────────┼───┼──┤
│002 │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771~001830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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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