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59號
PCDV,103,重訴,159,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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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游聰謀
被   告 黃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 1 樓之事實,有其戶籍謄本、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且經被告於聲明異議狀之當事人欄記載甚明,依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逕以被告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遷徙前所留地址為據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與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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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