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03號
PCDV,103,訴,503,201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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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曾兆軒
法定代理人 林麗晏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吳岳霖
反訴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莊蕙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
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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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