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謝昀霖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被 告 馮義傑
馮佩君
姜仁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訴之聲明第
一項聲明之金額繳納部分裁判費,惟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
應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全國版以四分之一
版面、十四號字體刊登如附件1 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屬非財產
權訴訟,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