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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62號
PCDV,103,訴,362,2014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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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武男
訴訟代理人 賴淑鈴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依利(即陳簡秋霞之繼承人)
      陳麗華(即陳簡秋霞之繼承人)
      陳正達(即陳簡秋霞之繼承人)
      張瓊分(即陳簡秋霞之繼承人陳正昌之繼承人)
      陳祈樺(即陳簡秋霞之繼承人陳正昌之繼承人)
      陳韋任(即陳簡秋霞之繼承人陳正昌之繼承人)
      陳韋仲(即陳簡秋霞之繼承人陳正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62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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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