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51號
PCDV,103,補,951,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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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楊秋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呈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闕雄楊秋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秋燕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柒仟伍佰柒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叁佰玖
  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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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