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楊秋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呈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闕雄、楊秋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秋燕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柒仟伍佰柒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叁佰玖
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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