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齊中興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高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