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翁文珮
翁許芳麗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維晟律師
郭宜珍律師
被 告 風采禮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群睿
被 告 黃芊葳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房屋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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