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99號
PCDV,103,補,599,201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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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翁文珮
       翁許芳麗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維晟律師
       郭宜珍律師
被   告  風采禮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群睿
被   告  黃芊葳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房屋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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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采禮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