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林怡貞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 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 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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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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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7 +1) ×34×10=2,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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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報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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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聲請人表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在於其盼能每月還│
│ │款不超過3,500 元,惟與債權人要求前六年每月要還款│
│ │5,000 元,第七年起每月還款1,2000元,有相當差距,│
│ │故未能達成協商云云,核以其收入22,000元,尚不足以│
│ │負擔所稱生活必要支出27,901元,是說明其要如何履行│
│ │每月不超過3,500 元之清償方案?又極限是3,500 元之│
│ │計算依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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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小額信貸、信用│
│ │卡」等,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均稱係「支出各項必要支│
│ │出」云云,然究竟係何必要支出,致其須藉信貸、信用│
│ │卡方式負擔?請說明之。又聲請人係於何時開始利用上│
│ │開方式支付債務?現在其如何支應所稱之「各項必要支│
│ │出」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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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承上,提出聲請人上開「申辦信用貸款之契約書」及貸│
│ │款之「入帳轉帳紀錄」等文件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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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提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
│ │冊」、「綜合信用報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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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537,417 元,但其年僅│
│ │44歲(59年生)、有任職於中華民國寶石協會之固定工│
│ │作收入,是否確有所稱「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檢│
│ │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 │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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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聲請人表示自98年6 月1 日起至99年3 月31日間,曾從│
│ │事手搖飲料,平均營業額約90,000元起,請陳報其該營│
│ │業事業名稱(店名)、每月營業額90,000元起之依據、│
│ │未繼續營業之原因、未營業後之設備殘值及處置情形為│
│ │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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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報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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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報聲請人及其子女之父親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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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請表列聲請人100 年3 月1 至陳報月止,各月之薪資所│
│ │得數額,並佐以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 │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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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陳報聲請人子女之父親目前工作情形,包括任職單位、│
│ │地址、負責人姓名、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以│
│ │及每月可得收入總額;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
│ │帳等收入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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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提出聲請人租用房屋支付租金之契約書、繳費證明等文│
│ │件,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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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聲請人表示其每月支出「交通費:上班工具,捷運加公│
│ │車一日車資80元×24日1,920 元。摩托車保養+加車油│
│ │1,000 元。總計2,920 元/ 月。」請說明其得出每日交│
│ │通費80元之計算方式,另其使用之機車所有權歸屬?有│
│ │何每月保養及加車油之必要?施行前開保養、加車油之│
│ │單據何在?其估算該費用每月1,000 元之依據及計算方│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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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支出勞健保費1,881 元、病│
│ │痛醫療費之繳費單、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另請分別陳│
│ │報勞保費及健保費每月之支出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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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聲請人表示有四名受其扶養之子女,共同扶養義務人數│
│ │為2 人,其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 元云云,請說明其酌│
│ │定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 元之依據為何?又另一扶養義│
│ │務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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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
│ │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 │、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
│ │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
│ │?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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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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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分│
│ │別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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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
│ │定開始更生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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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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