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藥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127號
CYDV,90,補,127,200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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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丙○○
        乙○○
  兼 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謝銘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藥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林福來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  書 記 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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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