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34號
PCDV,103,司聲,34,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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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相 對 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 之財產為假扣押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以100年度司 裁全字第1240號裁定予以准許,相對人並據此聲請本院民事 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73號執行程 序,扣押聲請人於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連城分行之存款;惟 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以兩造因協議終止「神話世界」、「亂 世無雙」、「奪寶」及「Arcadia saga」 共4款線上遊戲, 而於99年11月24日簽訂協議書,聲請人依該協議書約定,應 於99年12月31日前歸還相對人共157,969.42美元,詎聲請人 僅歸還3萬美元,尚餘127,969.42美元迄未清償, 為保全日 後之強制執行為由,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 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40號裁定准予在案, 相對人並據此 聲請執行法院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執行。嗣相對人已 於102年12月25 日以同一事由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 人起訴,現由該院103年度訴字第872號返還權利金事件審理 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 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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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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