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劉慧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連財(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戶籍地:新北市○○
區○○路000號、住所地: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
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12月29 日死亡,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
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連財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