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馮家威
馮家麒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原所附卷之
印鑑應予領回或聲請發還,另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
。
(二)聲請人馮家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