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592號
PCDV,103,司繼,592,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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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吳元英
      吳瑞香
      吳群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吳元英吳瑞香吳群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聲請人吳元英吳瑞香吳群英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
   之印鑑證明。
(三)被繼承人吳家洲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吳盛德、吳徐意妹之除
   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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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