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504號
PCDV,103,司繼,504,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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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鐘雅薰
兼法定代理 李慧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鍾雅薰李慧郁係被繼承人鐘文良(男,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女、配偶,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3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鐘文良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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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