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賴君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賴君妍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
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
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
一併請求。
(二)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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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君妍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53472│0000000000│03月 27日 │ │點五二 │
│ │元 │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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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君妍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2年 0│
│ │153472│0000000000│04月 26日 │ │4月 26日 起至 │
│ │元 │7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315元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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