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994號
PCDV,103,司促,9994,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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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賴君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賴君妍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
     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
     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
     一併請求。
  (二)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君妍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53472│0000000000│03月 27日  │      │點五二    │
│  │元  │7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君妍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2年 0│
│  │153472│0000000000│04月 26日  │      │4月 26日 起至 │
│  │元  │7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315元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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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