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845號
債 權 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鴻
債 務 人 楊寸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肆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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