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826號
PCDV,103,司促,9826,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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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8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歐婉如
債 務 人 孫錦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肆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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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