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688號
PCDV,103,司促,9688,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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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6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議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議慧於民國92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103年07月0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
  月14日止累計16,061元正未給付,其中14,916元為本金;54
  5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96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議慧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4916 │     │3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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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