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24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蘇宥丞即蘇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陸佰肆
拾壹元,及其中肆萬玖仟壹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
一個月以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
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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