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洪菊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零肆佰壹拾
叁元,及其中壹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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