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985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務 人 李沅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壹
拾伍元,及其中捌萬玖仟零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
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
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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