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694號
債 權 人 高紹燕
債 務 人 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