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665號
PCDV,103,司促,8665,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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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665號
債 權 人 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文
代 理 人 唐月妙律師
債 務 人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仟柒佰伍拾捌萬壹
  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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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