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595號
PCDV,103,司促,8595,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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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59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葉驊燊即葉錦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伍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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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