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526號
PCDV,103,司促,8526,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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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526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邱瀚霆
債 務 人 蘇錦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捌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壹拾
  肆萬零貳佰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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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