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九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為址設臺北市○○區○○街六四號一樓之「巧沛食品行」送貨司機,為從 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許,駕駛車牌號碼八A— 九九五九號自用小貨車,行駛至嘉義縣鹿草鄉西井村圓山宮廟前無號誌之交岔路 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 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其能注 意,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以時速四、五十公里之速度通過該交岔路口,適 有林和順騎乘車號ZUC—二五八號輕型機車,後載其妻甲○○由上開圓山宮前 方岔路騎出,欲橫越馬路,乙○○煞車不及,其所駕駛之自小貨車左前方遂撞及 林和順所騎乘之輕型機車右側,林和順人車倒、地,因而致林和順受有頭部外傷 、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後,仍於同日下午四時許不治死亡;而甲○○則受有 右腳
第二蹠骨骨折、下巴撕裂傷、右足二處撕裂傷、右手臂撕裂傷、全身多處擦挫傷 等傷害。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經檢察官 自動檢舉及甲○○與林和順之父林鋏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犯行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偵、審中指訴之情 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份、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診斷證明書 一份、現場照片六張附卷可稽(見相驗卷第三頁、第九至十一頁)。而被害人林 和順確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外傷致顱內出血等傷害不治死亡,亦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檢驗員相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 書附卷足憑。按行車速度在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又車輛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四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前 開時、地駕車,本應注意遵守上開規定,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 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及未注意被害人林和順騎乘上開輕型機車欲橫越馬路之車前狀況, 即貿然以時速四十至五十公里之速度通過上開交岔路口,致告訴人煞車不及,因 而肇事,致被害人林和順受有頭部外傷、顱內出血等傷害不治死亡;告訴人甲○ ○亦因此受有上開傷害,足見被告自有過失。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林和順
死亡及告訴人甲○○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
二、查被告乙○○為巧沛食品行之送貨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此業據被告於警 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其於駕車送貨執行業務中,駕駛過失肇事致人於死 及受傷,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同 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公訴意旨未斟酌於此,而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與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 普通傷害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 條。又被告一過失行為,致使被害人林和順死亡及告訴人甲○○受傷,分別觸犯 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斷。爰審酌被告過失 之程度、其過失行為對被害人家屬所造成之傷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於偵查卷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於本院卷可查,其因一時疏忽,偶罹刑典,而 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此有嘉義縣鹿草鄉調 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一份附於本院卷足憑,犯後態度良好,經此刑之宣告,信無 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 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子 英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