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022號
PCDV,103,司促,8022,201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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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双鳳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双鳳城於民國92年3 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25255元整。
     1.其中132037元整,自民國97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於
      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
      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
      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
      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
      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
      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
      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
     2.其中193218元整,自民國97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
      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
      項為證。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252
      55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違約
     金 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
     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𥡣鳳城  │自民國09703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8.2│
│  │132037│     │4起     │      │5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09703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93218│     │4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09703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3218│     │4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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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