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933號
PCDV,103,司促,7933,201403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
債 權 人 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程行
債 務 人 富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壹仟貳
  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富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