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704號
PCDV,103,司促,7704,201403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7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洪木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肆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