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278號
PCDV,103,司促,7278,2014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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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7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簡漢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柒佰壹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二.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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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