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918號
PCDV,103,司促,5918,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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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
債 權 人 陳慧珊即佳億企業社
債 權 人 張燕珠即鑫發行
債 務 人 凱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黃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慧珊即佳億企業社給付新臺幣(下同)
  叁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燕珠即鑫發行給付壹拾貳萬玖仟叁佰陸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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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