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
債 權 人 陳慧珊即佳億企業社
債 權 人 張燕珠即鑫發行
債 務 人 凱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黃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慧珊即佳億企業社給付新臺幣(下同)
叁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燕珠即鑫發行給付壹拾貳萬玖仟叁佰陸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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