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
債 權 人 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利
債 務 人 阿米濃原舞原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零玖拾陸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