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債 權 人 李秀枝債 務 人 楊松裕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