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52號
PCDV,103,司促,3352,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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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52號
債 權 人 時尚女人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金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湘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載,債務 人黃湘雲住所設於台北市北投區,非屬本院之轄區,經本院 於103 年2 月13日通知債權人收文後10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103 年2 月17日送達債權人,迄未補 正。惟據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住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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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