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債 權 人 李佑馨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麗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麗君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3 年2 月2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一、本 件聲請人非約定扶養費之受領人,而江懿霏又已成年,故聲 請人亦非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他請求原因。二、提出江 懿霏之大學畢業證書。三、是否僅對一繼承人請求。」,債 權人已於103 年3 月5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 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