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147號
PCDV,103,司促,11147,201403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4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朱錦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叁拾肆元,及
  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朱錦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3 年2 月26日
  止,尚結欠新臺幣98397 元消費款、新臺幣4,837 元循環利
  息,總計新臺幣103234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