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杜佳興
債 務 人 林曉彤
一、債務人杜佳興、林曉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
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杜佳興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曉
彤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 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893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杜佳興自102 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0521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曉彤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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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杜佳興、林│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3│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5218│曉彤 │1月1日起 │月19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20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杜佳興、林│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105218│曉彤 │2月2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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