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嘉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八五八,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六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