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034號
PCDV,103,司促,11034,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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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嘉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八五八,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六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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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