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議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黃議慧於民國94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06 年07
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3
月25日止累計92,318元正未給付,其中91,842元為本
金;392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0936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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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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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議慧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 │
│ │91842 │ │3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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